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不直接行使外事、国防、司法和中央财政事务等国家权力。这些权力由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行使,该机构成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直接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包括:中央联络办公室、驻港部队、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组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处等。这些机构不属于特别行政区官方机构,而是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机构,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有必要的机构。这些机构不属于特别行政区官方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