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包括制作大量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书刊、光盘、录音、录像带,制作DVD、VCD、CD母盘,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信息,悬挂横幅、条幅宣扬邪教,以及再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等。这些行为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能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拓展延伸 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行为的关联 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主要涉及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对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行为来说,其在违法行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些组织往往以迷信信仰为幌子,利用人们的盲从心理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和法律实施。因此,立案标准需要考虑到这些行为的特殊性,以便更好地打击和惩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针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行为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根据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主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充分性等因素。这些组织以迷信信仰为掩护,利用人们的盲从心理从事非法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和法律实施。因此,立案标准应特别考虑这些行为的特殊性,以更好地打击和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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