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学区房变更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此纠纷中,双方合同本已履行完毕,从维护交易稳定性角度,也不宜随意撤销,且考量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等,也是以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为准,而不应以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市场变化去评判;反之,如果所购房屋调整为更好的学区,卖房人也无权要求增加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越详细越好 诸如此类购房风险还有很多,如学位被占、落户时间要求等等。我的建议是:家长们购房前了解清楚入学政策,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详细。当双方合意约定将孩子落户上学作为合同目的时,孩子落户上学可被解释为合同目的,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另外,针对开发商对商品房的学区房宣传,国家工商总局已进行规范,在2016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家长们购房里,千万别轻信开发商之言,谨慎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