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员工要抓吗 |
释义 | 非法集资不会抓住所有员工。具体规定是: 1、对单位和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非法集资处罚。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诈。非法集资是指利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单位非法集资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责任人员故意追求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危害社会的具体结果。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而不是单位成员的个人认识和意志。 一、非法融资出纳承担责任吗 出纳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就有责任。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不管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都触犯了我国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根据数额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负责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其职务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个人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应的规定判处。 二、单位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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