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谁承担 |
释义 |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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