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管理不善丢失货物的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为这是一种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不得抵扣的项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