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16年《环评法》的修改取消了环评前置。环评前置即建设项目需环评通过之后,其他审批等手续才可以开展,取消前置就意味着环评和后续内容可以同时审批。2018年12月的此次修改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规定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可谓更具转折性的一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