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贷审批记录五年消除。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1、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2、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3、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