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大棚需要政府审批吗 |
释义 | 不需要申请和审批的 如果是以种植为主的大棚一般是建立在农田的基础之上,只要种植的农作物没有违反农田的基本要求就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在耕地盖大棚培养多肉植物属设施农用地,用地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后,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乡镇政府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在耕地盖大棚种蔬菜属设施农用地,用地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后,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乡镇政府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原则上,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大棚,但不允许建设温室和看护房。所以说,如果是建造手续合法的种植大棚还是可以,但是万万不可利用大棚结构将农业生产用地改造成居住生活用地,这可是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哦。 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请提供如下资料: 1.设施农用地申报表; 2.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3.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4.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填写补充耕地方案; 5.位置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的现状图); 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不需要申请和审批的 如果是以种植为主的大棚一般是建立在农田的基础之上,只要种植的农作物没有违反农田的基本要求就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在耕地盖大棚培养多肉植物属设施农用地,用地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后,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乡镇政府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在耕地盖大棚种蔬菜属设施农用地,用地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后,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乡镇政府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原则上,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大棚,但不允许建设温室和看护房。所以说,如果是建造手续合法的种植大棚还是可以,但是万万不可利用大棚结构将农业生产用地改造成居住生活用地,这可是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哦。 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请提供如下资料: 1.设施农用地申报表; 2.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3.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4.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填写补充耕地方案; 5.位置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的现状图); 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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