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65平安置房20平(经济发展用房)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32.5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 3、祖遗户每宅补偿130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 4、部分安置房货币化价格为8000元/平; 5、过渡期36个月,因建设原因超过过渡期按照原标准2倍发放过渡费,以后不在提高。 选择房屋置换发放36个月过渡费; 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以后不在支付。 6、过渡费每人每月500元或每户每月1500元;祖移户每宅每月1500元过渡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