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合同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合同主体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标的为动产,必须书面形式。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而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是指向的质物必须是动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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