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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综合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定义及作用
释义
    法律分析:一、综合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定义及作用
    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的意思是当地法院不适合行使管此案的辖权,或者没有此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就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异地移送处理,移送给具备对该案件进行管辖的法院,这样处理的好处就是方便了对于案件的审判,也能更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提级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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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