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校园欺凌是一种罪名吗 这个是一种行为不是罪名,但是可以演变为刑事案件。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1],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甚至是明目张胆的在校园公共区域进行欺凌。 相关法律知识 《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发现校园欺凌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学校报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校园欺凌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学校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发现校园欺凌,应当立即按照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开展调查,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自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对学校的调查结论,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赔礼道歉。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被欺凌学生身体或者精神造成明显伤害的,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监督实施欺凌的学生接受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当进行警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