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具分居证明不是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之内,可以夫妻双方自行拟定即可,签署时可以请人员担任证人。 根据法律规定,居委会可以开具的证明只有两种:一种是“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可以开证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其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还有一种是“社区推荐公民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