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二审败诉 |
释义 | 若行为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二审后又败诉后的,所适用的维权救济办法,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需要在二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并且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和能证明二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有关证据。 一、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申诉程序如下: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递交上诉状;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提起申诉的条件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二审败诉还能翻案吗 在行政诉讼中,二审败诉了并对判决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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