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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诉讼上自认有以下效力:
    第一、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第二、对当事人自己有拘束力。当事人一经作出诉讼上自认,一般是不允许任意撤销自认的。
    第三、对人民法院有拘束力。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不必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与自认的事实相反的认定,而应该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人民法院对自认的事实不再调查。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诉讼上自认在下列情况下不发生上述效力:1、作出自认的当事人按照规定撤回自认;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属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上自认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根据处分原则,在仅仅涉及私权纠纷时才可以行使,如果自认在目的和效果上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就不发生效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不承人当事人自认的效力。
    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认的话,那么可以对方的相应的举证责任也被免除了,同时会自认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是不能够取消自认的。并且也会对人民法院产生约束力,法院不能做出与自认相反的判决。
    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需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举证原则,但这不是说一切事实都需要举证,我国法律规定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事实范围。
    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对于前述的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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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