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限制在30平方米以内,附属设施不超过总面积的5%,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使用集体土地需获得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签订土地合同,承包土地需与原农户签订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 法律分析 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温室大棚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使用村集体预留机动地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村委会签订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承包土地的,须与原土地承包农户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期。 拓展延伸 看护房的规格和设施要求 看护房的规格和设施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首先,看护房的面积应足够宽敞,以容纳必要的设备和提供舒适的居住空间。其次,设施方面,看护房应配备基本的家具、床铺、储物空间和洗浴设施,以满足居住者的日常需求。此外,应考虑到看护房的安全性,包括防火设施、紧急呼叫系统和易于使用的门锁等。对于长期居住的看护房,还应提供适当的通风和采光设施,以及便利的交通和周边设施。总之,一个合格的看护房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居住环境。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的用地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都有明确的限制,以确保合理的土地利用和保障居住者的基本需求。此外,使用预留地或农民承包土地建设看护房也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合同签订。在设计和建设看护房时,除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外,还应考虑到安全、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周边设施。一个合格的看护房应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居住环境,满足居住者的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