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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入职一年不能怀孕的要求合理吗 ?
释义
    法律分析:
    不合理。劳动合同中关于“女员工入职一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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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