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补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户口簿上没有注明离婚的,应当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工作人员当场查看材料并进行核对。 3.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名、按指印。 4.确认情况属实的,工作人员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