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一般是指建设局(住建局、建委,各地方有可能不同),或者下属规划局、或平级规划局。其设置根据各地方要求各不相同。但规划管理工作因城市化发展速度加快,其重要性愈加明显,故在发展趋势上来说,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摆脱二级管理部门的设置,逐渐向一级管理部门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