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的规定与处理方法 |
释义 | 一房二卖情况下的处理方法:1.若出卖人已履行后一合同,前买受人可要求赔偿;2.若出卖人已过户给前买受人,后买受人无效;3.若二次买卖未过户,出卖人保有所有权;4.若后买受人明知前买受人存在合同,仍与出卖人成交,需特殊处理。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实务中,出卖人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后买受人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处理。 结语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处理纠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履行了后一个合同,后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可要求赔偿。如果出卖人已将房屋过户给前买受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出卖人已不再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签订合同,仍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在处理一房二卖纠纷时,公平和诚信原则应得到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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