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完整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2、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系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订确认的解除协议书);4、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5.离职后,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6.如果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一并支付。7.因工作考取的证件,离职后属于劳动者本人。若没有原件,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批注”经核对,此件与原件无疑“字样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