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获得三等功的个人,授予三等功奖章,并颁授证书。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武装部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院校寄发受奖通知书,向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协调省军区系统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扬工作。平时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八十三条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并颁授证书。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 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向个人颁授英模奖章和证书、向单位颁授奖旗。一般在每年建军节前夕举行颁授仪式,也可以视情及时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八十七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武装部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院校寄发受奖通知书,向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协调省军区系统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扬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