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保险金 是职工有就业欲望,因企业经济裁员、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辞退以及不适应原工作岗位而被迫下岗,企业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后,交劳动局待业中心待业期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主动辞职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放弃就业权利,因此,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