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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定了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释义
    1.国家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 2005年3月26日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种国际文书的条款,特别是2001 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于2005 年10 月20 日通过本公约。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刑法》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以及地方性法规 /law/index.php?bookid=230。
    2.文化方面法律法规
    网络文化最容易犯的是盗版侵权,如短信、彩信、彩铃等都非常简短,很容易被复制转用,造成侵权。
    即使是大宗的艺术品如网络长篇小说、绘画、音乐等都极易复制,而被侵权使用。因此,完善版权法,承认网络版权成了当前网络文化的头等大事。
    再如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玩网络游戏的人,花费大it的金钱在网上练制某一武器或秘技,这些武器或秘技算不算个人财产?如被人偷盗,怎么处理?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款游戏不再运行,这一财产还存不存在,要不要返还?如果网站出了问题,财产丢失,赔不赔偿,由谁来赔偿……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通过立法来解决。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但还有更多有关网络文化和网络产业的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3.法律的规范
    文化法规是调节文化事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
    第二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査、处罚等行为。第三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
    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法对于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法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4.我国宪法对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文化制度的三个层次是: 第一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个层次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文明。
    第二层次,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这个意义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的精神文明。
    第三层次,最狭义的文化则指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
    5.国家颁布了那些法律、法规
    1959年以前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
    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雅典宪章》(193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195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
    1960—196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
    1970—197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197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1976)
    马丘比丘宪章(197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1978)
    1980—198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一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佛罗伦萨宪章》(198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8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1989)
    1990—199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
    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1995)
    新都市主义协会《新都市主义宪章》(1996)
    中国-欧洲历史城市市长会议《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199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巴拉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
    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1999)
    2000—2004年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国际会议《北京共识》(2000)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遗产的布达佩斯宣言》(20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原则》(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壁画保护、修复和保存原则》(2003)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3)
    2005年至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2005)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章程》(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2005)
    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绍兴宣言》(2006)
    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北京文件》(2007)
    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城市文化北京宣言》(2007)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法律法规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
    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7.法律中有对于政府文化职能的规定吗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8.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文化部日前制定发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据介绍,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2 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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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