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异地不能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只能在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办理。法律规定,非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行为无效,其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属于异地的除外。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公证应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立嘱人行动不便的,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居住地办理。立嘱人生命垂危时立嘱的,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 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