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