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滞纳金由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根据法律规定,将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