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贪污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应认定金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罚款: (1)贪污救济、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金额。 (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党纪、行政处分的。 (3)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4)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5)拒绝不接受赃物的下落,拒绝不协助追缴工作,无法追缴。 (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贪污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应认定金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没收财产。 四、贪污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罚款或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罚款或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