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不明确不能执行? |
释义 | 1、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查明判决书主文,如果判决书并未明确指出执行方式与内容,则执行庭法官应当将文书内容进行文意解释,试图推断出审判庭在查明真相之后到判决书做出之前所经历的心证过程与法律法规的适用,从而真正理解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但执行法官不能以执代审,如果通过文义解释不能解决问题,还是要向审判庭做出裁判的法官进行询问。如果经多方努力还是不能确定明确的执行内容,就只能裁定不予执行。 2、本院认为部分能作为执行依据吗? 不能,只能执行“判决如下:”的判决部分,本院认为的部分是法院说理的部分,是向社会展示法院裁量合理公正、思维严密的部分,是使当事人信服从而定分止争的部分,显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3、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是,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果判决文书明确担保人可以追偿,那么此时担保人的追偿行为已经取得了裁判依据,不需要再进行立案审判,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判决主文没有载明担保人享有追偿权,这时候只能就追偿权益再向法院立案审判,以图获得判决文书支持。此时会面临被追偿人的请求权期限抗辩等问题。 首先,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来是要去裁判法官那里拿生效凭证的,但是现在不用了,执行法官会在自己内部的系统里面就生效情况进行查询,如果不了解是否本地执行庭支持这种操作,保险起见还是去找裁判法官要一个生效证明。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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