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村书记打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