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以下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以收养。 (1)失去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孩子; (3)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二、孩子继承,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有名的孩子,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的收养子女,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三、儿童继承,收养人拟收养儿童必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生育儿童必须复印子女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常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和子女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未出具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张。 四、儿童继承,一般社会机构儿童收养程序: (1)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身体健康,经济收入良好,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儿童的,持上述有效上述有效材料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经民政局审核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果孩子初步同意收养,拟收养人应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有孩子抚养方同意。 (4)3)-6经过一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携带相关收养材料,提供收养人的几张照片,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