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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九级工伤的伤残津贴是多少钱
释义
    法律分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月×本人月工资
    2、工伤就业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3、医疗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本人月工资
    5、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天数×12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天数×3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7、医药费:公司支付
    8、交通费:按实际(协商)
    9、鉴定费检查费:按实际
    一、劳动法规定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但是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申请,只有工伤认定之后才能申请工伤待遇审核报销。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辅助器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工伤9级保险待遇标准
    1、一次性给付本人九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是本人九个月的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医疗费用
    职工因公受伤,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期间、工伤复发期间、康复训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辅助器具费用
    职工因公受伤在日常生活中或就业西药,经鉴定确认需要按照辅助器具,如假牙、轮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的费用可参照各地方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的限额标准;
    5、住院货主补助费、食宿费以及交通费
    经医疗机构证明,经过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支付交通费和是付费。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可可按照地方提供留薪期分类目录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7、提供留薪期护理费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是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护理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就行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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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