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丹东市出生登记办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丹东市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派出所户籍窗口予以受理 3、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和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制证发证 7、办结,现场发放新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