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对象:遗失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宝妈生孩子前没有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在孩子出生后需要补办。 办理材料 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口簿(或北京市居住证)原件宝的出生医学证办理地点 北京市户籍: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 外地来京人员:北京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