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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与别人签订代持股协议,我是实际出资人,现在我不想要这个股份了,怎么解除呢?
释义
    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可以退出代持股份,但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的合同有效,名义股东无法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然而,实际出资人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要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和办理公司登记。
    法律分析
    个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代持股份。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个人依法转让全部股权的,不再具有股东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解除代持股协议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解除代持股协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达解除意愿。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或者依据协议中的解除条款来执行解除程序。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解除条款,双方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协议。在解除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法律纠纷。此外,解除协议可能涉及到相关税务和财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法合规。总之,解除代持股协议需要依法进行,并在解除过程中谨慎处理各项事务,以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通过股权转让,个人可以退出代持股份。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个人依法转让全部股权后,将不再具有股东资格。解除代持股协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需注意保护自身权益,避免违反协议约定引发法律纠纷。此外,解除协议可能涉及税务和财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合法合规。因此,在解除代持股协议时,应依法进行并谨慎处理各项事务,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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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5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