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抵押合同是否可以有效变更? |
释义 |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一、船舶的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二、船舶变更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船舶变更登记的注意事项是: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即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等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诉讼中的船舶留置权取得有哪些条件 诉讼中的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方式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诉讼中的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 2、须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 3、须该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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