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 1、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2、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3、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在被检察院批捕之后,犯罪嫌疑人会被移送至看守所等候审查起诉。在批捕之前是查不到是否已经批捕。但是在批捕之后会对家属进行通知。但是在之后就需要等候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程序等待对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开庭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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