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离婚后抚养费多少钱 |
释义 | 农村离婚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之所以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多年毫无音讯,或者一般只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外出,杳无音信;更有的是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缺席审理了。 (二)当事人举证困难。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外在的表面现象去推导、去揣测。并且即使双方有矛盾,当事人也往往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在外人面前表露。再加上大众“劝和不劝散”的心理,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众所周知,也很少有人出来作证,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而从所提供的证据表示形式上来看,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驻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也难以采纳,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 (三)当事人离婚态度极为坚决,极少能调解和好。 (四)当事人对离婚存有一定的误解,最突出的主要有:双方必须同意方可判决离婚,女方如先提出离婚必须,男方如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退还彩礼等等。这也印证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素质不高。 二、农村离婚女应分的财产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司法解释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农村男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平平等分割,也是需要本着利于女方和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存在过错的情况,如出外重婚情况的,则是可以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的,具体的情况应当据实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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