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如何维权? |
释义 | 当事人对初次或补充鉴定结果有疑虑,可要求法院重新鉴定。法院需委托非原鉴定人或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可通过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查处范围。 法律分析 当事人如果对初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有疑虑,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或者原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查处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维权指南:保护您的权益 在面对权益受损或侵害时,当事人需要了解如何有效维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当事人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通信记录和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次,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寻求妥协的可能性。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文件并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其他替代性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维权需要耐心和坚持,但通过合理的方法和途径,当事人有望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公正的结果。 结语 当事人对初次或补充鉴定的结论有疑虑时,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法院将委托非原鉴定人或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不属司法鉴定投诉范围,当事人可通过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应收集证据、协商解决纠纷,如无法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起诉或采用其他解决方案。维权需耐心和坚持,合理途径可保护权益并获公正结果。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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