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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通俗易懂
释义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1、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
    3、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需要知道的是,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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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6: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