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 |
释义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五条的内容是关于执行职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并且应当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根据《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共同纲领第五条中明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共同纲领”是一个政治术语,一般指不同政党、集团之间,在一定时期内,为统一行动,经过协商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奋斗目标和方针政策。它是这些政党或集团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在中国,这个词有时特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是为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发公民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所制定的。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四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五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