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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释义
    (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随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2、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3、当董事、总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4、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5、必要时(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监事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7、当企业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企业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8、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企业有交涉时,代表企业与董事进行交涉;
    9、当调查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企业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10、《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必须对企业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
    2、对企业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3、监事不得从事与企业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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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