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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个法院有几个庭长
释义
    行政业务机构:
    1、立案庭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该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该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该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2、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
    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3、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
    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5、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
    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除房屋买卖)纠纷;金融、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经济纠纷案件;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建设工程承包等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
    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7、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
    一、二审海事案件。
    审判第
    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
    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
    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8、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即指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因违法、失职、越权、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而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的方式进行权力制约。
    9、审判监督庭
    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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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2: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