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警察无权随意私闯民宅。 如果是治安案件或者正常的执法检查,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无权检查公民的房屋。法律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分子,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尸体、物品、住所以及与此人有关的场所。被搜查人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所谓“私闯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非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对于构成此罪的,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没有经过公民的同意就擅自的闯入他人的住宅,是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将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进行一定的处罚。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为了侦查相关的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出示搜查证的方式来进入到他人的家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