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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错误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释义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批捕与逮捕是相辅相成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需要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批捕决定,否逮捕行为不合法,而检察院做出批捕犯罪嫌疑人决定后需要公安机关执行,进行逮捕,所以为了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批捕和逮捕是缺一不可的。
    一、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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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