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当事人很难通过申诉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刑事错案的纠正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法院进行再审,三是检察抗诉。这三者当中最有效的途径是当事人申诉,因为他们对案情的事实有利害关系,最有动机和动力来推动。而且从实践来看也是如此,很多冤错案件当中,被告人家属都进行了艰辛的申诉,甚至常年不断地申诉,从被错抓的那一天到后来侥幸出来为止,十几年接近二十年都在不断地申诉,有的都到了家破人亡、家徒四壁的程度,甚至以自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仍然无法启动再审程序。 第二点,很多冤案得以纠正的原因都极为偶然,很多案子都是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才能纠正,如果冤案的纠正仅靠这两种方式就太可怕了,必然意味着大量的被冤者没有那么好的运气而一直被关在监狱当中。 第三点,早期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足以启动刑事再审程序,难以启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