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遇到中止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不可能进行或者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止审理,需要下达裁定书。刑事案件的终止审理,一般适用当事人已经死亡,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当然,对于终止审理的裁定书,也是可以提出抗诉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