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虽与第二审程序一样具有救济作用,但与第二审程序不同,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属于事后救济手段。 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每起行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时,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殊程序的存在,目的在于贯彻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错宾,保证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