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民警违法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派出所民警违法怎么处理 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和违纪的,应该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两者是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不能相互替代。比较常见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党员干部的贪污贿赂行为,该行为既是违法行为,又是违纪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违纪行为,由党的纪律处分机关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纪律处分。至于先给予纪律处分还是先给予法律处罚,要根据案件的查出情况决定:如果是纪委先调查的,由纪委给予党纪处罚之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是检察机关先立案侦查的,可以等逮捕或判决之后,移交纪委进行纪律处分。 党纪严于国法,如果一个行为只构成违纪,尚不构成违法,只给予纪律处分即可。一般一个行为构成违法的,一定构成违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二、办案民警可以出庭当证人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上述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如果上述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有这种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能再由他们办理。因为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受到质疑,同样也不会让人信服。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办案人员,理论上是不得作为见证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以及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办案民警有权决定取保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从程序上看,可以分为: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积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领导签发。然后,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人宣布、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各自的规定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检、法应当自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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